□陳家沛
廈門李女士:我們是蓮前山莊的住戶,我們小區(qū)門口的路燈已經(jīng)壞了一年,之前向管理單位反映過很多次,但是就是一直沒人來修。我們小區(qū)大門位置比較偏,晚上沒路燈進出真的很不方便,也很不安全。(6月5日《海峽導報》)
路燈壞了很正常,但如果確實壞了一年,而且“向管理單位反映過很多次”仍然沒人來修,那就很不正常了。
路燈壞了,也就成為擺設,無法發(fā)揮作用。如果存在問題那么久,主管部門有眼睛卻沒有看到問題,眼睛也就變成了擺設;而假如居民反復反映,主管部門還是“聽不到”,等于告訴人們,它的耳朵也成了擺設。
如果一個單位眼睛是擺設,耳朵也是擺設,長期不解決問題,手腳恐怕就更是擺設了,那么,一個只是擺設的部門,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