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彪
讀者游先生致電導報熱線說,廈門嶼后路出現一處大坑,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導報記者現場可見,該坑面積約1平方米,10厘米深,坑內滿是碎石,還有未干的積水。(8月21日《海峽導報》)
道路有坑不奇怪,可坑由小變大、由淺變深,據說存在很久了,還是被市民先“發(fā)現”,然后報紙追問后有司才表示要去查看,要去維修,這就不正常了。
有沒有辦法讓管理者“先知先覺”?有!
8月21日《揚子晚報》報道:8月6日晚南京市民孫女士下班駕車經過繞城公路,突然一陣顛簸后,輪胎爆了。她沒有像大部分人那樣走保險,盡快把車修好,而是認為車輪受損是路面不平整導致的,決定起訴南京市公路管理處。她花了一番工夫取證后,向法院提交訴狀,近日已經正式立案。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路面上肇事惹禍的大坑,都是由小坑一天天變大變深的。在這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如果“不知情”,管理部門無論如何是說不過去的,至少在路況檢查、故障舉報上是不給力的,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倘若查實有坐等靠、庸懶散等作風,那就該被問責。
所以,上面這起訴訟無論最終判決如何,但“路不平、可起訴”已有先例,對管理部門來說這是“市民問責”的升級。如果面對越來越多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路人,管理部門必然會聞“訴”而起,對路面巡查更主動、更認真一些,讓故障報告更便捷、更有激勵性一點。
市民訴訟若能促使一個部門轉變作風,讓大家的出行從此更平坦、更安全,倒也很有司法價值和公益意義。道路如此,其他的公共設施也差不了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