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萍匯檢罰〔2021〕2號)顯示,江西獨角犀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違法事實。
國家外匯管理局萍鄉(xiāng)市中心支局表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經常項目外匯業(yè)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fā)〔2020〕14號)附件1《經常項目外匯業(yè)務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條第二項。
國家外匯管理局萍鄉(xiāng)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責令江西獨角犀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改正、警告并處6.00萬元人民幣罰款。
相關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guī)定進行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的;
?。ǘ┪窗凑找?guī)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tǒng)計報表等資料的;
?。ㄈ┪窗凑找?guī)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guī)定的;
?。ㄎ澹┻`反外匯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
?。┚芙^、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

(來源:中國經濟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