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網(wǎng)站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江匯檢罰〔2022〕1號)顯示,揚州日新通運物流裝備有限公司存在違反規(guī)定辦理結匯的違法事實。上述違法行為類型屬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fā)〔2012〕38號)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guī)性審核的通知》(匯發(fā)〔2017〕3號)第一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江都支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該公司罰款10.52萬元人民幣。
天眼查APP顯示,揚州日新通運物流裝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2日,大股東為張家港漢麗絲貿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6.67%。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fā)〔2012〕38號)第三條:境內機構(以下簡稱企業(yè))的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一致。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guī)性審核的通知》(匯發(fā)〔2017〕3號)第一條: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范圍。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境內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規(guī)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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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