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1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吳鵬波 通訊員 陳立烽 林秀)為了不勞而獲,居然伙同他人偷盜炸藥,而最后“收獲”是的重刑。近日,龍巖永定一男子宋某因盜竊爆炸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1個月。
據(jù)介紹,2014年6月19日晚,宋某伙同肖某、王某貴、王某聯(lián)、郭某(另案處理)五人,由肖某駕駛一輛三菱吉普車到三明市大田縣廣平鎮(zhèn)龍盛礦業(yè)有限公司石灰石硐,由宋某、王某貴、王某聯(lián)、郭某四人進入龍盛礦業(yè)石灰石硐里盜竊雷管、炸藥,肖某駕駛車輛在硐口附近等候。次日凌晨3時,五人載著偷來的火工材料返回龍巖市永定區(qū)高陂鎮(zhèn),各自回居住地休息。上午10時許,肖某駕車載著偷來的雷管、炸藥離開住所,途經高陂鎮(zhèn)和興村路口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并從車上查扣雷管29發(fā)、炸藥7包和10根。經稱重,所查獲炸藥的重量為22.71千克。
經鑒定,查獲的雷管均能正常起爆,具有爆炸能力,可引爆合格炸藥,屬于雷管類爆炸危險品;查獲的炸藥均具有爆炸能力,屬于硝銨類炸藥爆炸危險品。
此外,宋某曾因犯盜竊罪、脫逃罪被判處刑罰。同伙肖某、王某貴、王某聯(lián)于2014年至2016年先后歸案并已被判刑。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伙同他人盜竊炸藥22.71千克、雷管29發(fā),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爆炸物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近日,綜合宋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有違法犯罪前科等情形,一審以盜竊爆炸物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10年1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