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汪(化名)與小芹(化名)登記結(jié)婚時,小芹系再婚,與前夫生育的一女一直跟隨小芹生活。婚后,小汪與小芹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小汪偶然得知小芹已做過絕育手術,一度要求小芹通過手術恢復生育能力,但遭到拒絕。小汪考慮到夫妻感情尚好,且小芹承諾白頭偕老,便接受了這一事實,也對小芹的女兒視為己出。
后來,二人發(fā)生矛盾,小芹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均被法院判決駁回。小汪認為小芹多次起訴離婚,違背了白頭偕老的承諾,并因拒絕生育導致自身至今未育有親生子女,給其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小芹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那么,妻子拒絕生育,丈夫可以以自己的生育權被侵害為由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嗎?
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婚姻關系并不能直接導致生育關系產(chǎn)生,女性享有生育的權利,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禁止將女性定義為生育工具。本案中,小芹的女兒與小汪已經(jīng)形成了法律上的繼父女關系,小汪有權在年邁時要求其履行贍養(yǎng)義務,不必擔心因未有親生子女產(chǎn)生的養(yǎng)老問題。綜上,法院依法駁回了汪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hellip;…”(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劉明燕)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