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林某入職某公司,并與公司簽訂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月應發(fā)工資為6000元。今年6月,公司通知林某,因經營不善準備解散,請員工自行離職。林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不同意。雙方協(xié)商未果,向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尋求幫助。
市人社局工作人員了解得知,該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決定提前解散,屬于勞動合同終止,應當向林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林某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000元,工作2年3個月。經協(xié)調,公司依法向林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5萬元(月平均工資×2.5個月)。
案例點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記者 賴志昌 通訊員 陳美梅)
來源:福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