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名稱中不能使用
“國際”“世界”“全球”“中華”
“中國”“全國”“中央”等字樣
校外培訓機構總建筑面積
不少于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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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wǎng)11月24日訊 據(jù)福建省報教育廳報道,由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聯(lián)合出臺的《福建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簡稱《標準》)正式發(fā)布?!稑藴省分忻鞔_,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校外培訓機構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

舉辦者
信用狀況良好,具有法人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機構名稱
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
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
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名稱中不能使用“國際”“世界”“全球”“中華”“中國”“全國”“中央”等字樣,新設立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大學、學院、中學、小學、幼兒園等字樣。
培訓條件
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
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chǎn)足額過戶到培訓機構名下。校外培訓機構其法人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