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舉報情況涉及第三條所列兩項以上情形的,按照具體情況分別予以獎勵,但合計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0元。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情況的,由舉報人自行協(xié)商分配獎勵金;協(xié)商不成的,由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條 舉報獎勵實行分級負責。各級公安機關分別負責所接到的舉報線索的獎勵,上級批轉核查的,由批轉公安機關負責獎勵。
各地認為需由省公安廳負責獎勵的,須填寫《群眾舉報涉爆涉槍涉刀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逐級上報,并經(jīng)設區(qū)市公安機關審核后,報省公安廳審批。經(jīng)省公安廳批準的,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六條 舉報獎勵資金實行分級負責、分級保障的原則,納入各級公安機關預算管理。公安機關發(fā)放獎勵金要嚴格執(zhí)行審批制度。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受理舉報,告知舉報獎勵有關事項,嚴格登記制度,記錄與舉報人的聯(lián)系方式,并及時查證核實。
各級公安機關應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及時予以查處。
第八條 舉報人員可向受理公安機關查詢查證核實的情況,受理公安機關在不影響案件偵查的情況下應當告知。
對經(jīng)查證屬實的,受理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舉報人到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或其委托的公安機關領取獎勵金。舉報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前往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憑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自接到領取獎勵金通知之日起,超過6個月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解釋工作由福建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承擔?!陡=ㄊ」矎d舉報涉爆涉槍涉刀違法犯罪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閩公綜〔2013〕644號)同時廢止。
(via:福建省公安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