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
據(jù)辦案檢察官介紹,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抱孩子、逗孩子玩耍為借口實施猥褻行為,且大部分是熟人之間作案。而在日常生活中,父母經(jīng)常教導孩子不要輕易跟陌生人接觸,卻忽視了對熟人的防范,從而導致犯罪分子容易猥褻得逞。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差,被猥褻后沒有意識到自己遭到性侵害,也沒有及時告知父母,使很多猥褻兒童的犯罪分子得不到應(yīng)有的處罰,更加助漲了他們肆無忌憚。
因此,辦案檢察官提醒,父母們一是要履行好對孩子的監(jiān)護職責,盡量不要讓孩子獨處在某個地方;二是要告訴孩子們身體的敏感部位,教導他們這些部位即使是熟人也不能觸碰,要逐漸樹立他們防范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