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0月30日訊 據(jù)福安法院報道,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候某到福安市陽頭街道鶴西路某號被害人王某、陳某房屋內。先在該屋一樓所設學生托管場所吧臺處翻查陳某的一個錢包,因包內無錢款而未果。
接著,被告人候某進入該屋二、三樓被害人王某、陳某等人的住處。在三樓,被告人候某因發(fā)現(xiàn)有人而返回二樓,在二樓廚房內吃了兩個白煮蛋,并拿走一個咸蛋離開。后被告人候某在樓梯處被返回的王某發(fā)現(xiàn)并扭獲。
法院判決
福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候某系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候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追回贓物,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候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這三種盜竊行為,只要實施了,不管涉案金額多少,哪怕一元錢,都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因此,雖然本案中侯某并未盜得財物,但其入戶盜竊的行為,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