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7月14日訊 據東南網報道 如今,越來越多偏僻農村的村民向集鎮(zhèn)區(qū)購買房屋用于居住或商業(yè)用途,但因購房者不是本村人,有時會出現被當地人故意刁難的現象。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近期,仙游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農村購房而引發(fā)的糾紛案。
2017年7月3日,仙游縣郊尾鎮(zhèn)后沈村村民羅某文因經商需要,以129萬元的價格向同鎮(zhèn)的東湖村村民張某佑購買了一棟房屋,并簽訂協(xié)議一份為證。
2017年8月初,羅某文對該房屋進行內部改造時,卻遭到張某佑的妹妹張某萍及其丈夫林某啟的干涉。2017年8月17日晚,林某啟、張某萍將碎石傾倒在其房屋門口,阻礙其正常通行。在雙方交涉無果后,羅某文將二人訴至仙游法院。林某啟認為,羅某文房屋門前的土地在自己名下,在自己名下的土地上堆放碎石塊,也留有可供人通行的通道,并不妨害羅某文的通行。
仙游法院審理認為,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本案中,羅某文已經對訟爭房屋形成事實上的占有,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林某啟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其是在自己名下土地上堆放碎石塊,且林某啟所堆放的碎石位于訟爭房屋的正門處,阻礙了該房屋的正常通行,妨害羅某文對訟爭房屋行使占有的權益,故羅某文關于要求林某啟移走位于訟爭房屋門前的碎石塊,保證暢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因羅某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張某萍存在共同侵權的行為,故駁回其對張某萍的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依法判令林某啟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移除位于羅某文占有房屋門前的所有碎石塊,以排除妨礙,確保正常通行。
法官后語:占有權保護是物權法設立的一種保護制度,其功能之一就是秩序維護。該制度通過對占有的保護,防止個人濫用暴力,隨意搶奪或妨害占有人的占有,從而維護社會財產秩序和社會安定。占有保護不問本權,因此,該案中即使羅某文所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無效,都不影響其對該占有房屋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