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 父子倆同時被判刑
日前,豐澤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時,黃某成等人的辯護律師提出,在這起案件中,黃某靈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理由是黃某靈欠債不還,才會導致黃某成采取手段討要。對此,法院認為,黃某靈確實與黃某成有債務糾紛,但黃某成等人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而不是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催討款項,致黃某靈受傷,因此黃某靈對案件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黃某成、陳某花、陳某、黃某木為索取債務,共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毆打、侮辱黃某靈,他們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黃某成、陳某花和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他們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黃某木受糾集參與犯罪,負責開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此外,黃某成和陳某花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近日,法院一審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黃某成有期徒刑十個月、陳某花有期徒刑八個月、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黃某木因是從犯,一審被判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律師說法
被脅迫的借條不算數(shù)
據(jù)悉,案發(fā)后,涉案的這張60萬元的借條被沒收。那么,黃某靈親手簽下的這張借條,在法律上算不算數(shù)?記者昨日采訪了福建泉順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適平。
陳適平介紹,該60萬元借條在法律上不作數(shù),即該借條是無效的?!睹穹ㄍ▌t》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黃某成糾集他人以限制人身自由及暴力手段脅迫黃某靈,致使黃某靈在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出具了60萬元的借條,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不能證明黃某成與黃某靈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因此,在日常經(jīng)濟往來中,應盡可能保留書面憑證,一旦遇到受脅迫寫借條或欠條的情形,一定要及時報警報案,固定下被脅迫的相關證據(jù),以免到了法庭沒有證據(jù)有理說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