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3月15日訊 據閩南網報道 在官方微博寫下一段溫馨的話語,配上從網絡上下載來的漂亮照片,晉江一建材公司因此惹上了官司。日前,晉江法院審理該案件,一審判決原告北京某圖像公司與被告晉江市某建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行為,并賠償原告1.4萬元。

(以上圖片來源原告網頁,僅作本案例說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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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2012年至2013年期間,晉江市某建材公司未經原告北京某圖像公司允許,私自在網絡上隨意下載了4張圖,在新浪微博的公司認證賬號上發(fā)布內容。原告稱,自己系美國某圖片公司在中國的授權代表,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官方微博中使用了4張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作品,侵害了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支付侵權賠償金4萬元。原告還提供了有時間戳光盤、光盤記錄內容載圖等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原告公司確系美國某圖片公司在中國的授權代表,有權在中國境內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相關圖像素材;有權在中國境內以自己的名義就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使用相關圖像的行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在原告公司的網站可查詢、顯示涉案圖片,且涉案圖片均有原告水印標記,并詳細標注標題、編號、攝影師、授權許可類型、品牌等信息,在網頁底部均有原告的版權申明。
同時,原告方提供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等證據材料顯示,被告經認證的新浪微博上,于2012年至2013年期間,發(fā)布的多條原創(chuàng)微博使用了上述涉案圖片。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可以認定美國某圖片公司是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原告經授權許可,是本案適格的原告。原告提交的三份時間戳認證證書,可以認定被告在官方微博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具有商業(yè)使用性質,且不能說明有合法來源,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數量、質量和藝術水平,被告的主觀過錯、圖片使用范圍,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行為,并賠償原告1.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