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首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昨宣判
茍某因將車借給醉酒的朋友駕駛被判刑
臺海網4月28日訊 據(jù)東南早報報道,昨日,“茍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在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茍某因將車借給醉酒的朋友駕駛,被判處罰金3000元,拘役40天緩刑3個月。據(jù)悉,這是福建省高速公路上首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10多天前,同案中醉酒駕駛的嚴某已被判刑。
記者了解到,今年2月19日,嚴某(已因危險駕駛罪被處罰)與茍某一同在嚴某朋友小蔡晉江青陽家中吃飯飲酒。次日凌晨1時許,嚴某想回尤溪老家就向茍某借用小車,茍某遂將車鑰匙交給嚴某,兩人從小蔡家中出發(fā),由嚴某負責駕駛車輛,茍某則手持手機導航。
車子從石獅上高速,在泉州南高速入口處因碰撞指示牌被高速交警查獲。經查,駕駛人嚴某身上有濃濃的酒味,現(xiàn)場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184mg/100ml。后經抽血檢測,嚴某血液中檢出酒精含量為187.66mg/100ml,屬醉酒駕駛。
4月11日,嚴某因危險駕駛罪被鯉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0天,并處罰金6000元的刑事處罰。茍某于昨日因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獲刑,成為福建省高速公路上首例因將車交給醉酒的人駕駛而被以“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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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危險駕駛罪共犯成立呢?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