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合同期已過三年多 明星肖像被超期代言
孰是孰非,晉江法院進行了調查。
經審理,法院經查明,馬伊琍與揭陽公司曾于2010年9月6日簽訂《廣告代言合同書》一份,約定其為揭陽公司旗下品牌不銹鋼餐具等產品拍攝平面廣告,用于擔任該品牌產品獨家形象代言人及宣傳前述產品,廣告有效期為36個月。合同期滿后若揭陽公司不再續(xù)約,該公司須立即停止使用馬伊琍肖像,合同期滿前20個工作日停止發(fā)運相關貨品,并同時向經銷商、賣場及傳媒單位出具停止使用馬伊琍肖像廣告的書面通知。
馬伊琍與揭陽公司在前述《廣告代言合同書》期滿后未再簽訂新的廣告代言合同。而揭陽公司自2013年10月31日起直至本案起訴(2017年)之后,仍繼續(xù)在公司網站使用和發(fā)布包含有馬伊琍肖像的產品信息。廚具公司在2016年6月份期間存在銷售涉及馬伊琍肖像的餐具及廚具等產品。
結果 揭陽公司侵權成立 應賠償12.5萬元并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該案中,揭陽公司在與馬伊琍簽訂的廣告代言合同期滿后,未經她的同意擅自繼續(xù)在公司網站上使用她的肖像,屬于侵犯馬伊琍肖像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鑒于揭陽公司侵權行為時間較長、侵權行為影響范圍較廣等因素,綜合馬伊琍肖像商業(yè)價值、揭陽公司企業(yè)性質、廣告代言費用、發(fā)布肖像數量及位置等內容酌定揭陽公司賠償馬伊琍經濟損失10萬元;因揭陽公司的侵權行為,并未貶低或者丑化馬伊琍的形象,無法認定侵權行為給馬伊琍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馬伊琍請求的精神損害,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馬伊琍為主張其權利,依法進行公證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客觀上花費了一定費用,法院酌情確定馬伊琍為主張權利花費的必要且合理的公證、律師代理費用共計為2.5萬元。
馬伊琍在庭審中稱,未發(fā)現(xiàn)廚具公司存在繼續(xù)侵權行為,她雖舉證證實廚具公司存在銷售包含她的肖像的產品,但未能進一步舉證證實廚具公司銷售產品是否屬于侵權產品,以及廚具公司是否存在共同侵權故意等構成要件事實,因此馬伊琍請求該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晉江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揭陽公司在全國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向馬伊琍公開賠禮道歉;揭陽公司賠償因侵犯馬伊琍肖像權造成損失(包括公證費和律師代理費)共計12.5萬元;駁回馬伊琍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揭陽公司不服,上訴至泉州中院。日前,中院終審維持原判。法官表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犯肖像權侵權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權利人有權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