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11日訊 據海峽都市報報道,日前,惠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小岞鎮(zhèn)南賽西村原村黨支部書記莊某某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并當庭宣判,綜合考慮莊某某的犯罪事實、悔罪態(tài)度,及自首、全部退贓等情節(jié),最終莊某某因犯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莊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1年初,時任惠安縣小岞鎮(zhèn)南賽西村村黨支部書記的莊某某,主持召開村兩委擴大會議,研究決定征用該村大滬尾山的土地,用于規(guī)劃住宅區(qū),并將宅基地出讓給該村居住困難戶,用于申請建房,并預收申請費用。之后,在2011年間及2014年10月,莊某某以村委會的名義向22戶村民預收宅基地申請金共計78萬元,扣除發(fā)放給群眾的土地補償款等共計43.84萬元,莊某某將余下的34.16萬元據為己有,用于日常揮霍。今年7月初,縣監(jiān)察委對群眾反映莊某某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核,發(fā)現莊某某涉嫌嚴重違紀及職務犯罪,遂依法對其立案調查,并予以留置。
另查明,2011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莊某某利用擔任南賽西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處理承包工程、出租土地等村集體事務過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康某某等人賄送的現金共計13.8萬元,為康某某等人謀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