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人員指導吳某巡查河流
臺海網12月29日訊 據東南早報報道,巡查河水有無異樣、河道有無垃圾、河中有無障礙、河岸有無違章,這是緩刑矯正人員吳某接下來一年的工作。吳某因犯盜伐林木罪被判緩刑,晉江法院發(fā)出一號巡河令,責令其參與巡查河流矯正。
12月26日下午,晉江法院生態(tài)環(huán)境審判庭法官、晉江市河長辦、靈源街道河長辦工作人員帶領吳某到巡河地點進行巡查河流前期培訓、指導。專職巡河員通過在吳某手機上安裝“晉江河長制”APP,對吳某巡查河流的時間、長度、次數等進行跟蹤檢查,要求吳某重點履行巡查河道有無垃圾、河中有無障礙、河水有無異樣等義務。吳某深深悔過,表示會積極履行巡查河流義務。
11月26日,晉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12月4日,晉江法院根據日前出臺的《關于將巡查河流納入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犯罪人員社區(qū)矯正方案的工作意見(試行)》,向司法局發(fā)出《建議函》,因被告人吳某系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犯罪人員,建議司法局在制定矯正方案時,將巡查河流納入吳某社區(qū)矯正方案。同時,法院向吳某發(fā)出第一份巡河令,要求吳某在判決生效后,接受社區(qū)矯正期間,除了服從矯正組織的管理教育外,還應參加巡查河流活動,巡河期限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據介紹,巡河令是晉江法院創(chuàng)新生態(tài)司法保護、司法助力“河長制”的又一重要舉措。在社區(qū)矯正期間,矯正人員不依照法院巡河令的要求履行巡查河流義務的,鎮(zhèn)(街道)河長辦將及時通報司法所,由司法所給予警告、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司法局依法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