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3月15日訊 據泉州晚報報道,3月12日下午,惠安縣法院依法審理并當庭判決一起由惠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銷售假藥案,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7年12月初,陳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資格的情況下,向一名男性(另案處理)購買了包裝盒上標注名稱為“植物偉哥”等10種產品,放在其經營的日用品店內公開銷售。
2018年1月23日下午,臺商投資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和公安分局在聯合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從該店中現場查獲并扣押了“植物偉哥”等產品65盒,經泉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上述65盒產品因未標示產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號、醫(yī)藥產品注冊證號,應按假藥論處。當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洛陽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資格,向他人購買沒有合法來源的藥品用于加價出售牟利,屬于非法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庭審中,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并具有自首和未遂情節(jié),又預交了罰金,予以從輕處罰。
經辦法官提醒,生產、銷售假藥,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輕者延誤患者的最佳治療時間,重者直接致死、傷殘。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銷售藥品必須獲得藥品經營許可資格,否則將因涉嫌非法經營觸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