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3月25日訊 據無線泉州報道 3月22日,泉州中院公布了司法服務優(yōu)化營商法治環(huán)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其中,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等偽造資料騙銀行,致使1.58億余元未能還一案,名列其中。
案例一:偽造資料騙銀行 1.58億元未能還
2013年以來,被告單位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皮塑公司)在向5家申請企業(yè)授信的過程中,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即被告人尤芳順授意該公司的財務人員即被告人林明烽制作虛假的公司財務報表、公司審計報告書等材料,隱瞞公司經營嚴重虧損事實,騙取銀行的授信審批,而后在相應授信期間,尤芳順又授意林明烽偽造虛假的購銷合同、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等貸款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本金計17589.765064萬元,至今尚欠本金計15888.705064萬元未歸還。
南安法院認為,皮塑公司和尤芳順、林明烽的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據此,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皮塑公司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800萬元;尤芳順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00萬元;林明烽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10萬元;責令皮塑公司及主要負責人尤芳順退賠銀行的相應經濟損失。尤順芳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表示,保護營商環(huán)境應以法治化、規(guī)范化為前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等惡意逃廢債行為,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應依法嚴厲打擊。
案例二:放水養(yǎng)魚巧審案 企業(yè)迎來重生
在辦理泉州市化工產品供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州化工)相關案件中,法院放水養(yǎng)魚巧審案,讓企業(yè)迎來重生,債權人的利益也得到保障。
法院介紹,泉州化工作為借款人,向某銀行借款8000多萬元,借款期限均為一年。合同簽訂后,均依約如期放款。為保證債務的履行,被告晉江市中南化工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化工)作為抵押人與銀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將其位于晉江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為泉州化工的上述貸款提供最高限額3720.9萬元內的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中南化工另作為保證人與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自愿為泉州化工的上述債務最高限額2150萬元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陳天生等人作為保證人與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均自愿為泉州化工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限額4300萬元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第一筆貸款到期后,泉州化工未能依約還本付息,其他三筆貸款利息也未能按期支付,因此銀行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借款人立即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等。
法院受理后,因案件事實清楚,當事人爭議不大,合議庭擬于開庭時當庭宣判。后經庭前了解,借款人經營良好,資產較多,擬通過變賣不動產或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償還債務。合議庭了解情況后,取消當庭宣判計劃,開庭后多次組織調解工作,最后達成銀行同意被告延期還款付息的調解方案。
法院介紹,泉州化工作為當地老牌的化工企業(yè),生產經營尚好,一旦本案判決生效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借款人將全部陷入債務危機,其他擔保企業(yè)和擔保人也將引起連鎖反應,都可能因此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生活。為此,法院通過能動司法,引導矛盾糾紛往“既有利于保護債權、同時又能給予債務企業(yè)和個人債務緩沖期,幫助企業(yè)渡過難關,獲得生存和重新發(fā)展的機會”的方向發(fā)展,通過加強調解,并最后達成原告同意被告延期還款付息的調解方案,既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實現(xiàn)案結事了,為民營企業(yè)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律氛圍和營商環(huán)境,充分發(fā)揮審判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
■其他典型案例
1、旗牌王(中國)紡織服飾有限公司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合并破產重整案
2、福建省石獅市江南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3、晉江市志協(xié)鞋塑有限公司與楊良意、楊團圍清算責任糾紛案
4、名樂(中國)有限公司與泉州奧佳鞋業(yè)有限公司、獅邁(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
5、晉江市瑞泰拉鏈制造有限公司與泉州市知識產權局、第三人YKK株式會社不服專利行政管理-行政裁決案
6、林純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7、許曉霖、劉德家強迫交易案
8、張宇職務侵占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