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9月18日訊 據泉州網報道(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鄭英好) 阿東(化名)罹患精神疾病幾十年,然而,他卻在放棄繼承父親遺產的相關公證書上落下自己的名字,導致遺產無法繼承。近日,他將弟弟、妹妹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公證的相關事項無效。那么,自己作出的公證,可以要求確認無效嗎?
四份公證書后 遺產歸一人所有
近日,鯉城區(qū)人民法院家事文化館接到了開館后的第一個調解案件。
當日上午,阿東因病未能現(xiàn)身參加調解,阿東的妻子也是其法定代理人阿婉(化名),代表丈夫參與調解,三位被告,即阿東的弟弟阿南(化名)委托律師參與調解,妹妹阿珠(化名)、阿寶(化名)則親自前來。
四人的父母均已過世了,最年長的阿東今年也70歲了。
事情的起因也在于父母親遺留下的一套位于泉州市區(qū)的老房子。這套房子原先是他們的父親阿國(化名)和母親阿云(化名)的共同財產。2000年12月28日,阿國去世。13年后的2013年,阿云也過世了。
據起訴稱,2009年3月30日,阿南、阿珠、阿寶與母親阿云,自行要求阿東到泉州市公證處作出相關聲明并辦理了4份公證書,分別如下:
第一份公證的主要內容是,阿云自愿放棄對丈夫阿國房屋遺產的繼承權;第二份公證書的主要內容是,阿東、阿珠、阿寶自愿放棄對父親房屋遺產的繼承權;第三份系一人繼承公證,內容為:阿國的房屋遺產由次子阿南一人繼承;第四份公證書系贈與合同公證,其內容為阿云自愿將房屋屬于其個人所有的份額2/3贈與次子阿南一人所有,受贈人(阿南)表示接受贈與。
通過這四份公證書,阿南就繼承了這套父母留下來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