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州4月14日電 據福建高院14日消息,近日,福建省泉州市石獅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陳某洪等4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一案,首要分子陳某洪獲刑25年,其余40余名被告人獲刑19年至1年5個月不等。
據悉,該案系福建省首例由法院移送線索經公安機關破獲的涉黑犯罪案件。因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案情重大復雜,該案啟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的7人合議庭模式。為保證庭審的質量和效率,該案召開3天的庭前會議。
庭審過程中,充分保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各項合法訴訟權利,因案情重大復雜,庭審持續(xù)了10天。
石獅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洪伙同他人組織、領導被告人莊某堅、黃某、陳某煌等人,長期以來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qū)域內及行業(yè)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以陳某洪為組織、領導者,以莊某堅、黃某洋、陳某煌為骨干成員,以陳某霞等12人為積極參加者,陳某紅等20余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鄭江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