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5月13日訊 據泉州網報道 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冀某仍轉售信用卡牟利,并以900元的價格出賣自己的銀行賬戶,這些銀行卡最終被用于收取電信網絡詐騙款項。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理此案,一審判處冀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
案情簡介
轉售信用卡牟利 還出賣自己銀行卡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冀某在江蘇鎮(zhèn)江以1300元的價格向尹某收購三張信用卡,非法獲利600元。同時,冀某在明知他人將銀行卡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資金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銀行卡以9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同年4月1日,冀某出售的銀行卡被用于收取電信網絡詐騙款項,共計299561元。
法院查明,多位證人證言均證實在2019年4月1日被電信網絡詐騙時,部分款項直接匯入冀某出售的銀行卡內。雖未能證實冀某參與詐騙犯罪,但不影響上游犯罪事實的真實存在。冀某在微信中向他人收購銀行卡時,也多次提及上家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且其在偵查階段多次供稱,上家收購銀行卡是用于國外博彩公司洗錢避稅,在不同時間、地點向不同的訊問人員作出了穩(wěn)定、前后一致的供述。綜上所述,被告人冀某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情況下,仍直接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供他人使用,該卡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直接收取被害人匯入的詐騙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冀某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數罪并罰,對冀某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
法官說法
莫貪小便宜 勿成詐騙共犯
電信詐騙分子騙到錢后,需要將贓款迅速拆分到多個銀行卡內,再化整為零取走,一個灰色行業(yè)由此產生。不法分子通過網絡等渠道發(fā)布相關廣告,大肆買賣銀行卡以及身份證、網盾、手機卡、開戶資料等與銀行卡相關的資料,嚴重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公平誠信的社會環(huán)境,也為洗錢、避稅、電信詐騙、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廣大群眾如為了貪圖“小便宜”而買賣銀行卡,極可能被收卡人用來從事非法活動,給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若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還將成為詐騙罪的共犯。群眾一旦發(fā)現買賣銀行卡的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有效打擊犯罪分子,自覺維護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 吳水保 通訊員 尤燕玲 吳國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