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牟利,一些商家屢教不改,通過“學習”老字號品牌相似的招牌或者標志,“傍名牌”沾名氣,從而吸引眼球、擴大市場、快速獲利。殊不知,這往往容易觸犯刑律。這不,洛江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個案件。
法院介紹,賴某某于2021年10月至11月1日期間未經“鴻星爾克”“李寧”商標注冊權人授權,在其所經營的洛江區(qū)某鞋廠內,生產假冒“鴻星爾克”“李寧”注冊商標的鞋子,并出售給潘某某等人 (另案處理)。
去年11月1日,公安機關在該鞋廠內查獲假冒“鴻星爾克”的鞋子1020雙、假冒“李寧”的鞋子1430雙。經查,賴某某共假冒兩種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共計7.78萬余元。另查,賴某某所經營的鞋廠曾因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于2020年12月14日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然而,其仍不思悔改,繼續(xù)生產假冒他人品牌的鞋子。
法院經審理認為,賴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兩種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7.78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曾因侵犯注冊商標被行政處罰后,又實施注冊商標犯罪行為。近日,法院一審判處賴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對假冒注冊商標的相關產品,予以沒收。
法院介紹,“傍名牌”既破壞了法律法規(guī),擾亂了市場秩序,又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損害了知名企業(yè)聲譽。企業(yè)自身須更新觀念,依靠投機取巧難以建立起品牌的忠誠度、信任度,是無法在市場競爭中長久立足的,要主動適應市場經濟要求,以自身優(yōu)良品質和優(yōu)質服務拓展市場,才能贏得客戶認可。(來源:泉州晚報 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盧旭達 周偉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