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7月16日訊 (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詹友捷)某校六年級學生小馮在教室門前通道玩耍時,被同學楊某猛推后跌倒在通道旁花壇上,班主任聽小馮說無礙后并未將此事告知小馮父母。小馮放學后因疼痛被送到醫(yī)院,做了脾切除手術。楊某父母、學校付了一些費用,近日小馮及其父母將學校及楊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
對此,學校辯稱,事故系楊某侵權(quán)行為所致,校方已盡到相應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某辯稱,原告受傷時學校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被告學校存在未盡相關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過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guī)定,學校在教育教學期間對本校未成年學生負有組織、管理、保護職責。校方為六年級學生安排的活動場所并不寬敞,又鋪設花壇縮小了空間,是造成原告跌倒受傷的原因之一。
其次,學校存在未盡救助及告知義務的過錯。被告學校應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在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原告摔傷后,獲悉此事的班主任沒有仔細詢問就認為問題不大,未及時將此事告知小馮家長。為此,被告學校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原告小馮、被告楊某均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作為在校生,應遵守校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認識到在教室門前通道內(nèi)玩耍奔跑行為的危險性,但兩人違反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以致發(fā)生原告跌倒受傷事故,原告及被告均存在過錯,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1條規(guī)定,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
原告與被告楊某均為未成年人,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3條規(guī)定,他們對本次事故所負責任,由他們的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被告學校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余責任由原告自負。原告損失共計58755.31元,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學校賠償29387.65元,被告父母賠償原告17632.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