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信用卡逾期未還款而產生不良征信記錄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并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陳先生在2010年時經其朋友介紹向某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該信用卡辦理后一直由其妻子使用,而雙方已于2020年辦理離婚登記。2021年,陳先生欲辦理貸款業(yè)務,經查詢個人征信記錄方才知悉前述信用卡使用過程中,因存在15次逾期還款記錄而產生不良征信記錄。
陳先生稱在信用卡申領過程中,信用卡申領材料上的個人信息均由業(yè)務員代為填寫,且留存的申領人電話為其前妻的電話號碼,其僅在申請人處簽字確認,認為銀行未嚴格審查核發(fā)信用卡是否為本人使用,致其信用卡被冒用并發(fā)生逾期還款行為而產生不良征信記錄,故陳先生提起訴訟,要求發(fā)卡行撤銷其不良征信記錄。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在無相反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客觀上無法核實信用卡申領人填寫的個人信息的真實性;相反,陳先生作為信用卡申領人在申領材料上簽字應對其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且應自行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故發(fā)卡行在審查核發(fā)信用卡過程中并無過錯。本案信用卡交易大部分發(fā)生在其與其前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無異常交易記錄,陳先生應依約承擔還款義務。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先生的訴訟請求。(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張穎)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