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女陳某欲將父母遺留的一套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遭遇不小的困難。最終,經過晉安法院調解,成功確認了她對房產的單獨繼承權。
據了解,陳某在房屋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xù)時,被告知需要提供法律文書或公證機關的公證,證明她有權單獨繼承遺產。由于陳某的父母及祖父母去世時均未留下遺囑,且案涉房產原系祖厝,無登記產權,后經拆遷安置取得,情況較為復雜。因此,陳某不得不求助于法院。
晉安法院了解到陳某的叔伯姑姑等人均有調解意愿,便迅速組織各方進行調解。經溝通,當事人最終自愿達成訴前調解協(xié)議:確認被繼承人陳某某名下的某小區(qū)單元房由陳某單獨繼承,歸陳某所有;其余被告配合陳某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手續(xù)。
法官指出,該案的特殊之處在于,陳某作為父親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可列為被告,因此不得不將第二順序繼承人列為被告。
法官提醒公眾,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繼承遺產時,有繼承權的家人過世時間順序、家庭成員的構成以及家庭是否重組過等具體因素,都將影響獨生子女能否完全繼承父母遺產。為了避免類似的糾紛,建議父母健在時立下遺囑,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處分財產,避免子女、親屬因爭遺產而出現(xiàn)家庭不和諧的問題。(來源:福州晚報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晉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