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月1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李貴榮 通訊員 蘇雪芳)近日,經龍巖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潘某幸和劉某珍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
2014年1月至4月間,潘某幸明知何某委(已判刑)等人向其銷售的0#柴油是盜竊所得,仍4次以每噸6500元的價格進行收購,共計3.42噸。每次買油后,他均以每噸7400元的價格,轉賣給在廣東梅縣城東鎮(zhèn)經營汽車修理廠的劉某珍。劉某珍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向潘某幸收購0#柴油,共計3.42噸。經鑒定,3.42噸的0#柴油價值2864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