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
孩子溺亡 魚塘主有沒有責任
“孩子沒有看好,我們做父母的有責任,但魚塘主也應該承擔責任。”韓桂毅說,這個魚塘是村民韓某木承包的,魚塘沒有大門,沒有任何警示標志,事發(fā)當時也沒有人看管,安全隱患很大。
昨日,海都記者重回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魚塘有鐵柵欄圍著,防止鴨子和人下水,只有門口有2個缺口。王友軍指著門口一個新的鐵柵欄門和2個下水缺口處的鋼筋護欄說,這些都是事后裝上去的。
魚塘主韓某木稱,事發(fā)當時他并不在。他指著自己住處、鴨舍墻壁上的警示標語說,自己也有提醒,四周也有柵欄圍著,小孩子貪玩他也沒辦法。“我也不想出這樣的事,怎么能怪我。”
悲劇發(fā)生后,村委會介入調解,死者家屬提出8萬元賠償要求,遭到韓某木的拒絕。
福建三和律師事務所吳文都律師介紹,對于這起事故,死者的父母和魚塘主韓某木應該承擔共同責任,死者的父母對于未成年人應盡到看管的職責,魚塘主則需要做好魚塘的安全管理工作,雙方都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所以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所以要共同擔責。吳文都表示,具體的擔責比例不好馬上劃分,需要具體裁量,“例如魚塘主的安全設施有沒有缺失,有沒有警示標志等,這些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可以具體分析”。
王友軍表示,接下來會通過法律途徑為孩子們討一個說法。韓某木也表示,“法院怎么判,我就承擔怎樣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