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劉龍 通訊員 沈毅)近日,詔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將受害者撞成重傷后,沒有立刻將傷者送往醫(yī)院,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者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7年6月6日,貨車司機石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沿國道自廣東往漳州方向行駛,途經路口時,與駕駛二輪輕便摩托車沈某發(fā)生碰撞,造成二車局損、沈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石某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而后,石某主動向詔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先行賠償沈某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經交警認定,石某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沈某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詔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二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考慮石某屬自首,主動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中,如果石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不是立即逃逸,而是積極救助被害人,那么這次事故只會涉及民事賠償,被告人石某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然而就是他一念之差的抉擇,觸碰了法律的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