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刮到人還下車買瓶酒猛喝幾口
男子耍小聰明想逃避處罰,結果整成了醉駕
臺海網(wǎng)4月1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王龍祥 通訊員 顏麗月 林文森)龍海這男子一通神操作,本以為憑自己的“小聰明”能躲過一劫,沒想到還是栽了。
近日,經(jīng)龍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高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事情發(fā)生在2月11日大年三十晚11時許,被告人高某在龍海市石碼鎮(zhèn)的家中吃完年夜飯喝完酒,駕駛小轎車外出。高某駕車往榜山鎮(zhèn)方向行駛,途經(jīng)榜山鎮(zhèn)某村一家燒烤店門口時,不慎與行人周某發(fā)生刮擦,造成周某輕微受傷。別人報警后,高某害怕自己酒駕被查,趕緊到燒烤店買了一小瓶勁酒,又猛喝了幾口。民警到現(xiàn)場后,將其查獲。經(jīng)鑒定,高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1.9mg/100ml。到案后,高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該案中,高某在交警檢測之前又飲酒,那么他是否是酒駕?如果是酒駕,那么高某的酒駕標準該以哪個為準呢?
對此,龍海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分析說:本案中,高某為逃避酒駕的法律追究,又實施了飲酒行為,根據(jù)《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jīng)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因此,高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1.9mg/100mL,應屬醉酒駕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