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邵宗海 澳門理工學院名譽教授
一向主張香港有權(quán)利主張“民主自決”,但不排除有“香港獨立”選項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偕同香港立法會議員朱凱迪以及香港學聯(lián)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在今年9月3日前往臺灣訪問,與包括執(zhí)政黨民進黨在內(nèi)的臺灣各主要政黨進行交談。雖然在名義上訪問的目的,是希望尋求臺灣各界能全力支持香港的“反送中運動”。但以他們首訪的第一站,就是前去拜訪在臺灣最力撐“臺灣獨立”的政黨 “時代力量”,并與該黨主席徐永明、“立委”黃國昌和“立法院”黨團主任陳惠敏舉行了會晤,大致上此行真正目的已可定格:雙方在港臺兩地的“政治追求目標”,基本上是有交集與重迭,所以此行前往也是相互“取暖”。
但是黃之鋒在臺灣公開場合發(fā)表談話時,卻刻意隱去他在過去曾經(jīng)數(shù)度主張“香港獨立”的看法。譬如說,在接受媒體訪問時,黃之鋒僅是表示:他們此行主要有三個目的, 首先是呼吁臺灣各界能夠共同反對港府動用緊急法;第二是希望臺灣當局和“立法院”能夠落實以及出臺一些政策,保證目前在臺灣尋求人道援助的香港人的安全。第三是呼吁臺灣民眾能夠在10月1日前通過街頭行動來表達對香港的支持。可是,在私下與主張“臺獨”的政黨閉門會談時,是否涉及到彼此對“脫離中國”的傾向有意見的交換、或高度的共識,則不得而知。
但是,曾經(jīng)是“臺灣太陽花學運”時期的領(lǐng)袖、現(xiàn)在轉(zhuǎn)任到民進黨擔任副秘書長的林飛帆,在黃之鋒訪問該黨之后會晤媒體時,卻不經(jīng)意說了這段話:“我們認識到香港問題其實是一個國際問題,也是人權(quán)問題。”林飛帆口中的“ 香港問題”,本應(yīng)是“中國內(nèi)政問題”,怎么會被他認定是“一個國際問題”?同時他所說的 “包括臺灣在內(nèi)的國際社會”這些話,是否已明示“臺灣也不是中國一部份”的主張?實際上,黃之鋒等在公開場合上雖然沒有談到“港獨”一詞,那是因為臺灣當局還是對此說法在臺公開討論有所“顧忌”,不希望因有這種用詞被外界認定他們彼此在“獨立于中國”的問題上,是有所合流,而且可能會引發(fā)北京的不滿。
但是黃之鋒的政治立場的確是主張過“港獨”?而且他曾經(jīng)說過的話,也是沒有辦法讓他以“暫時沉默”或“另起爐灶”的方式,可以重新漂白他的“獨性”立場。作者可以舉一些例子來證明他在過去到現(xiàn)在,確有其事的在推動香港能脫離中國,并走向?qū)嵸|(zhì)的獨立。
最鮮明的說法是在831“香港政改”表決的前數(shù)天,黃之鋒寫下《政改否決了,然后呢?正視2047年的香港前途問題》一文,他說這篇文章算是約略的擬定框架,嘗試把民主運動前路扣連到香港前途和中港權(quán)力分配的問題。但是他也坦白的提到?jīng)]有談到實際路線圖、時間表和政治操作的問題,所以之后他再次在文中終于想到 “先公投后修憲終自決”的方向,以及初步厘清大家對自治、港獨、自決、城邦等概念的思考。
至于這句“先公投”、“后修憲”、“終自決”,是一種有“連貫性流程”的說法、或者說,它也可形容是達到目標的“漸進手段”。什么叫做“后修憲”?到底指的是修改香港基本法?或是那一項條文的修改,可觸及他最終可達到“終自決”的目標?黃之鋒的文中并沒有說得很清晰。說穿了,他只是在規(guī)避香港及中國在法律上絕不允許的“追求獨立”之訴求。再清楚一點說,他是設(shè)法在“法律邊緣”的游走。
其實,黃之鋒最早就是主張“香港獨立”,在“雨傘運動”后曾經(jīng)一度喊到十分響亮,但因可能違反到香港基本法,也曾一度把口號改成“內(nèi)部自決”,以有別于近乎于追求獨立性質(zhì)的“外部自決”,到最后才改成“民主自決”。但香港已有人指出,最明顯就是他們開宗明義要搞“民主自決”,但他的核心成員又表明“港獨是其中一個選項”。如果說這不是“港獨”傾向,那又會是什么?
說真的,香港獨派是想與臺灣獨派合流,我們也不妨提醒他們:“先公投”、“后修憲”、“終自決”的手法,在臺灣主張”臺獨”的團體或政黨派纟里,早就已推動多年,但最后的結(jié)果都歸結(jié)到“失敗”的命運。是不是值得港獨再去尋求?只要看看臺灣近30年來的民主發(fā)展的歷史經(jīng)過,就會發(fā)現(xiàn)臺灣追求獨立的政治運動,基本上最終都是 “無疾而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