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華網(wǎng)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臺灣地區(qū)選務主管機關“中選會”日前公告韓國瑜遭罷免解職,同時也公告市長補選將在8月15日舉行投票,6月20日至24日受理候選人登記。由于開始辦理的時程較為倉促,遭到國民黨團質疑是為陳其邁護航,刻意壓縮“在野黨”的準備時間,并譏評“中選會”已淪為“忠犬會”。而另有媒體人在臉書上對補選時程提出質疑,也稱“中選會”為“忠犬會”,引發(fā)“中選會”聲言將提出告訴。
“中選會”對于外界的質疑辯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guī)定系應于3個月內辦理補選,亦即今年的9月11日以前。同時,該會經(jīng)考量選務能量、疫情防治、臺風期因素及依法預留緩沖期等綜合因素下,才經(jīng)全體委員合議決定8月15日投票日期。這樣的說法,若以之前類似補選時程的安排,確實難以讓人信服。
也因此,某媒體記者即在自己的臉書上批評:“就算是必贏之戰(zhàn),忠犬會還是無法克制自己做為看門狗的畜生本質”,以及“還有臉說是因為臺風所以設緩沖期呢。”等文字,但遭到“中選會”以網(wǎng)絡文宣海報反擊,這是“不實訊息”和“侮辱公署”的行為。“中選會”在網(wǎng)絡海報中還聲言:“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如妨害名譽、侮辱公署等罪之規(guī)定,予以究責到底。”
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光從法律的名稱來看,就知道該法規(guī)范所維護的法益,乃是社會秩序。而該媒體記者的言論就算妨害了名譽和侮辱了公署,受損的法益是個人的名譽和官署的公信力,又與社會秩序何干?依推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妨害安寧秩序”的處罰,這正是民進黨當局用以威嚇民眾所常用的規(guī)定,但卻屢遭法院裁定不構成違法而不罰。
法官對“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認定,還要該謠言達到“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的情形,才構成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這類法官做成不罰裁定的案件,過去一年來大為增加,但“政府”機關迄今仍聲言用該法辦人,想藉警察權力來騷擾威嚇人民的意味十足。
事實上,2012年5月間,臺聯(lián)黨“立委”周倪安等人曾率眾到特偵組陳情,并高舉海報高喊“特偵豬起床啦!”等口號。臺北地檢署雖以侮辱公署罪嫌將三人提起公訴,但法院最后判決無罪,理由是他們系針對公共議題,呼吁、提醒擁有偵查權的特偵組盡速偵辦,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發(fā)表言論,并非只有“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因而也不構成“侮辱”。
民進黨當局面對民眾對其決策或措施的批評,動輒想用“政府”權力予以壓制,是因為他們的心里明白,過去正是運用網(wǎng)絡散布不實和抹黑的言論與資訊,才成就了全面執(zhí)政的機會。然而,當我們看到民進黨當局經(jīng)常使用權力壓制批評者,還真像是急于護主而咬人的忠犬,但臺灣的“民主和自由”其實已在倒退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