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 移工帶疫入境臺灣,人數連創(chuàng)新高,印度尼西亞躍升為境外移入病例頭號來源,甚至200多天零本土病例的佳績也可能為此破功。龐大醫(yī)療花費,估計1至2億元(新臺幣),恐悉數由全民買單,令人不禁要問:這樣的境外移入,真的無法避免嗎?外籍移工醫(yī)療與防疫費用,依“法”真該全民負擔嗎?臺當局預算支出的法律權限,可以指揮官說了算?臺灣立法機構和審計部門又怎么看?
首先,移工帶疫入境,早已不是新聞;自啟動菲律賓入境檢測,即發(fā)現(xiàn)有移工感染,相關主管機關應有充裕時間可采取有效作為,加以防范。入境移工乃是鎖臺政策下因應雇主需要而特許,臺衛(wèi)福部門自當與勞動部門妥善協(xié)調規(guī)劃可行之防疫配套,始可視防疫量能,適量開放。
移工入境之防疫配套必須完整,且包括合法合理的權責與費用歸屬。“法令”明訂外民眾士來臺工作審查事項包括必須健康檢查合格,在全球疫情肆虐下,自應將新冠感染之檢驗事項增列于健康檢查合格之要求中。同時,雇主或中介單位須準備足量且合格的居家檢疫資源,此應納入許可入境的容額考慮中,若檢疫資源不足,就不應快速大量許可入境。移工宿舍衛(wèi)生管理亦應嚴予落實,這在先前爆發(fā)泰籍移工感染疑云后,臺當局就應全面查核督導,如果有做好,此次境內感染風險應可有效降低。擬照顧高風險長者之外籍看護工,應比照外籍學生,于檢疫期滿后再次檢驗確認。至于若入境后才驗出感染,應如何處理?亦應依據“外勞管理法令”規(guī)范,并參考他地作法,該遣返即遣返、該延長檢疫即延長、該治療即治療。
上述各事項之費用,應依“外籍勞工相關法令”規(guī)范,該雇主負擔即應雇主負擔。倘若臺當局體恤業(yè)者而欲部分動用納稅人血汗錢給予補助,亦應有“法源”依據,例如是否符合紓困條件,通過適法程序為之。公費使用,必須公私分明,一切依“法”,否則,不應準予核銷或決算。移工非臺灣公民、非因公務入境、又非在臺灣遭受感染,豈是信口扣上防疫兩字,就可叫全民買單?若真如此,也要追究失職責任。
如果官員有把“法令”搞清楚,有權責與費用歸屬,相關人力中介業(yè)者為避免后續(xù)高昂成本,應會審慎尋妥輸出國可信賴之檢驗機構,切實進行檢驗,所謂假報告之狀況,應可降低。假如民間尋求檢驗資源有困難,則臺當局則可洽商對方政府協(xié)助提供合格資源名單;若無法解決,則不應隨意開放。豈可草率開放、動用大量醫(yī)療資源,且置民眾于感染風險之后,才來倉促取消?
武漢包機一人陽性就令指揮官難過掉淚、但歐美一日數例移入還不打算鎖臺;入境普篩只針對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卻創(chuàng)下兩度單日新增20例的紀錄;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全民買單、臺灣民眾長期繳稅繳健保費卻可能無法入境。如此前后矛盾、權利義務混淆的防疫,不僅違反科學邏輯,亦不循“法令”與預算界線。當初聲稱小明1人有可能崩潰全臺醫(yī)療體系,如今100多例移工確診,雖不確知醫(yī)療體系崩潰了沒有,但,全民信心確已潰堤,無所適從。(作者邱淑媞為臺灣陽明大學兼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