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4月4日發(fā)表社論,痛批蔡英文當局騷擾陸企是產業(yè)“綠色恐怖”。全文摘編如下:
據臺“天下雜志”專題報道,臺當局檢調機構正大規(guī)模搜索、約談在臺陸企,臺當局官員承認是要用“震撼性行動”為所謂“經濟間諜法”造勢。蔡英文當局這種濫權行為明顯是一種產業(yè)“綠色恐怖”,既于“法”無據、打擊產業(yè),更違背島內民眾工作、就業(yè)自由的基本人權。
光是3月,至少10家陸企約百人遭到搜索與約談,有些是以所謂“拂曉突擊”方式大動作進入辦公室進行搜索,并扣押計算機硬盤與工程師。
所謂“經濟間諜罪”是指臺當局行政機構即將提出的“安全法修正草案”新增的犯罪行為與罰則,可判處5到12年的有期徒刑、罰金最高1億新臺幣(約合2200萬元人民幣——本網注);而且只要“有犯意”,即使未遂犯也罰。
“依法”而論,“法案”尚未經臺灣地區(qū)立法機構三讀通過,臺檢調機構此時對陸企展開搜索約談,完全沒有正當性與必要性;何況所謂“經濟間諜”,應該有“竊取特定企業(yè)的營業(yè)機密”等情形,換句話說,要先有事主檢舉,經過調查了解并確定有可信度,臺檢調機構才應展開搜索約談。但實際上,臺檢調機構卻“想當然”認為陸企就會“竊取機密”,陸企在臺公司都是“嫌犯”,是可以搜索調查的對象。實際上,這就是預設立場、甚至有歧視之嫌的騷擾與調查。
在臺“依法”成立公司的陸企,其營運行為應受保障,臺當局也不能禁止臺灣民眾到相關公司任職。包括IC設計等科技產業(yè)在內,任何企業(yè)的營業(yè)對象、個人的職業(yè)生涯,都有選擇的自由,要為本土企業(yè)、美國企業(yè)或大陸企業(yè)服務,臺當局豈能干涉?非常惡劣的是,臺當局既知不能亦不敢明訂“法令”禁止島內民眾在陸企任職,干脆就以這種搜索約談的騷擾、干擾方式,讓員工心生畏懼,或認為不必招惹麻煩而不愿到陸企工作。
臺檢調機構查陸企的一些理由也極度可笑,例如指陸企來臺短短幾年,就在數家著名企業(yè)挖角上百名工程師等,仿佛這是一大罪名。但實際上不論陸企、美企,甚至本土企業(yè),只要新設立公司,當然就要招聘員工,而且當然就是從其他公司挖角,難道有企業(yè)誕生的同時也生出新員工嗎?
臺檢調機構以對陸企密集的搜索約談,為所謂“經濟間諜法”造勢;但換個角度看,這也正證明了“經濟間諜法”不能亦不應“立法”。在沒有這個“法令”時,臺檢調機構已能如此“自由心證”到處搜索、騷擾企業(yè)與民眾,一旦有了“新法”壯膽,“綠色恐怖”豈不嚴重千百倍?事實上,所謂的“經濟間諜罪”非常難定罪,如果以嚴格的方式界定“經濟間諜”,就會對臺灣民眾工作的自由與權利造成傷害。
從整體政策與政治走向觀察,蔡英文當局如此“費心、用心”為所謂“經濟間諜法”造勢,很明顯就是要盡量切割陸企,這也是蔡英文當局上臺以來持續(xù)所謂“反中傾美”政策的延續(xù)與擴張。(來源:參考消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