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guī)或成“陳水扁定制條款”
臺灣法界質(zhì)疑該制度是為扁案及郭瑤琪的貪污案解套,召集人林子儀會后回應記者提問時解釋,是否會設“回溯制度”,讓“大法官”有權審查特定定讞案件,將由“司法院”研擬后再由“委員”討論,目前尚未討論到此部分。
前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陳水扁、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被認定收賄且有“實質(zhì)影響力”,遭臺灣“高院”依貪污罪重判定讞。外界質(zhì)疑此次“司改會議”所提新規(guī)是為特定政治人物量身訂做,讓其官司翻案。臺灣“司法院”為避免異樣眼光,傾向讓該制度不回溯,但案子進“立法院”審查后,卻有可能被加注“限條件回溯條款”,讓“大法官”為特定政治案件進行平反。
“司法院”昨日強調(diào),官司回溯與否,目前研擬各種不同方案供分組會議討論后再決定。據(jù)了解,就算會議最后采不回溯,但誰也不能擔保未來案子送“立法院”審查時,會不會因政治因的素考量,而發(fā)生與會議不同的變化,成為嘉惠特定對象的修法。
實質(zhì)“第四審”擾亂“司法”秩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升星投書媒體,質(zhì)疑該制度,實際上就是創(chuàng)設“第四審”,按照臺灣人愛拼才會贏的纏訴性格,就算已三審定讞案件,民眾也會拼到“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如果沒有相關妥適配套,這將成為無良律師招搖撞騙的生財工具。
張升星并以郭瑤琪案為例,指這件蔡英文不舍的收賄案,當時李清波以電話與郭聯(lián)絡并取得其同意后,委由其子送茶葉到郭的職務宿舍,交付裝有美金的茶葉罐給郭女。這些事實都有監(jiān)聽譯文,在無法動搖事實情況下,藉由“大法官”為郭女平反恐有爭議。
張升星所提出的疑慮也引發(fā)法界討論。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未來“大法官會議”對于法院裁判的法律見解,作成了“違憲”解釋,又可以有回溯效力,將讓許多確定案件重新獲得翻案。屆時可能產(chǎn)生如刑事被告補償?shù)戎T多連鎖反應。
未來定讞案件回溯與否,由于“司改會議”所擬定的新規(guī)是抄襲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庭制度,依德國作法是采刑事案件可回溯,民事案件考量財產(chǎn)權安定性原則、不予回溯。未來臺灣究竟是否比照德國,采刑民事分開處置,或者一律不得回溯,仍有許多變量。(中國臺灣網(wǎng) 高旭)
注:本文綜合臺灣《中國時報》等媒體報道及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