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8月29日引述香港“中通社”報道,以“追訴時效已完成”為由,臺北地方法院早前認定臺灣地區(qū)前領導人陳水扁洗錢案免訴,臺北檢方對此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28日撤銷免訴判決,陳水扁洗錢案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重審。
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5月20日認定,陳水扁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期為10年,追訴權時效自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期間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洗錢案判決為免訴。
臺北檢方認為臺北地方法院算錯追訴時效,因而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28日判決指,原審認為此案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因此撤銷判決,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重審。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指控接受“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1000萬元新臺幣,幫陳敏薰取得董事長職位,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認定陳水扁是吳淑珍洗錢共犯,臺北地檢署偵辦后,2015年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在今年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陳水扁洗錢案免訴前,因民進黨修正“會計法”“三讀”通過,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涉貪案獲免訴判決?!緛碓矗喝A夏經(jīng)緯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