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句話,如此重罰,為的是維護交通安全,提醒民眾珍惜生命。實際上,臺灣方面不斷在修正交通法規(guī),有些看起來“苛刻”,比如騎自行車酒駕要罰款,行人走斑馬線用手機罰300元;有些卻是開創(chuàng)性的,像避免交通“大打結”,臺中祭出“百貨公司周年慶條款”;有些則存在爭議,比如夜騎單車無燈將罰;但其出發(fā)點與用意都是良好的。今天,我們就來看看這些你可能不知道的臺灣交通法規(guī)。
單車酒駕、機車煙駕都罰
全球現在都在嚴抓酒駕,但你可知道,在臺灣地區(qū),喝酒后連自行車也不能騎哦!
臺“立院”去年12月通過相關修法明確規(guī)定,自行車、三輪車等慢車駕駛人行進期間使用手機、酒駕,最高罰款600元,如果駕駛人拒絕酒精測試,將罰1200元。臺北市在今年4月1日開始施行。據臺“警政署”統(tǒng)計,從4月1日至11月30日,已有607人因自行車酒駕被取締并罰款。
而昨天,臺“立院”又通過相關修法,條文明定汽車、摩托車駕駛人行駛于道路,手持香煙、吸食、點燃香煙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600元罰款。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根據統(tǒng)計,高達84%的臺灣民眾反對汽車、摩托車行進間的吸煙行為。
強制小型車后座系安全帶
2011年元旦,在臺旅游的孫中山孫女孫穗芬,乘車由臺北前往桃園機場途中,其乘坐的汽車遭相向車道一輛失控汽車嚴重撞擊,當時坐在右后座的孫穗芬因未扣安全帶而導致重傷,于當年1月29日身亡。孫穗芬車禍引發(fā)了臺灣輿論對強制規(guī)定后座乘客系安全帶的呼聲。
因此在2011年4月22日,臺“立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孫穗芬條款”,汽車(包含小客車)上路,不只正、副駕駛座,后座也要強制系安全帶,違者開罰1500元;若行駛于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加倍罰3000-6000元。出租車司機要告知乘客,若乘客未遵守則罰乘客。
行人過斑馬線玩手機罰300元
今年5月底,新北市一名48歲的顏姓婦人違規(guī)橫穿馬路時,在路中央低頭玩手機站了23秒,結果被撞雙腿骨折,受傷的婦人最后也被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違規(guī)橫穿馬路開罰300元。昨天,臺“立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把該條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行人過斑馬線時玩手機也要罰300元。
昨天,連署推動該條款修法的民進黨籍“立委”邱志偉告訴導報記者,該條文推動修法的緣由是,行人于行走間低頭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相似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的情況日益嚴重,不但損及自身安危,也影響交通順暢。而美國相關研究報告就指出,走路時收發(fā)短信的行人,在過馬路時出現至少一種不安全行為的幾率是一般人的4倍,比如遵守交通規(guī)則、跨出人行道之前未觀察有無來車,穿越路口的時間也比一般人平均多出18%。
賣場周年慶促銷還須疏導交通
臺灣島內每當有大型賣場或百貨公司搞周年慶或折扣促銷活動時,總是能吸引大批消費者來搶購,但同時也導致周邊交通“大打結”。這種光顧著賺錢,而把交通壓力和外部成本轉移給警察的做法,讓相關部門十分有氣。
于是,臺中市在今年5月“開出第一槍”,在全臺首創(chuàng)“周年慶條款”,修改道路使用法規(guī),要讓業(yè)者承擔起交通責任。該條款要求業(yè)者在辦活動前,必須先向政府提出交通疏導計劃,獲得通過才能辦活動,一旦違規(guī),最高可罰10萬元,而且可連續(xù)處罰。如果周年慶為期14天,每天罰10萬元,可罰140萬元。
在交通堵塞方面,臺北市交通大隊也指出,當有兩車行經狹窄巷弄,因空間問題,雙方會車并沒有路權優(yōu)先問題,若雙方互不相讓,造成交通堵塞,就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雙方都會被開罰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