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近10年臺灣地區(qū)發(fā)生6起警方開槍打死人案件,面臨司法審判,僅2起獲不起訴或無罪。
2008年9月29日清晨5點多,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警員林冠宏執(zhí)行攔檢勤務,于三重中山路發(fā)現(xiàn)2男共乘1輛車牌以粉紅色毛巾遮蔽的重機,由于對方拒停受檢,林追捕開了6槍,使后載的吳姓男子頭部中彈亡;林冠宏被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判1年6月、緩刑3年,并付522萬元和解。
2011年7月11日凌晨,北市內湖分局警員朱世凱、吳俊德獲報處理擋路的林姓民眾,卻遭揮刀攻擊,對空鳴槍警告未果,朱往后退閃時摔倒,4秒內開4槍擊斃林,檢方調查認定屬正當防衛(wèi),將朱不起訴。
2013年8月13日晚間,北市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警員張景義為協(xié)助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朝車輪開2槍,1槍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的腹腔,送醫(yī)不治,臺北地院審理認為,張用槍具急迫姓,且射輪胎,已盡力減低對黎或路人的危害,未違反比例原則判無罪,家屬要求上訴中。
2014年2月16日下午,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對倒車加速逃逸的羅姓通緝犯,打開車門朝羅的腿部連開3槍,羅負傷駕車逃半公里墜入田埂,送醫(yī)因大量出血不治;法院認為,羅只想逃逸、并無沖撞動作,葉沒立即危險,可避開羅或射破輪胎阻止,“未選擇對嫌犯侵害最小的方式”,用槍逾越必要程度,雖然臺“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仍被判6月、易科罰金18萬元定案,另民事部分,桃市府一審需公賠85萬5千元。
2016年1月22日凌晨,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與同事巡邏發(fā)現(xiàn)失竊轎車,閃燈鳴笛對方拒停并加速逃逸,雖然一度攔停,贓車卻又試圖繞過警車,劉政國朝車子右側開槍,子彈貫穿右后車門玻璃,打死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檢方檢視行車記錄器后,發(fā)現(xiàn)贓車只是逃避檢查,無沖撞或攻擊等行為,警察沒生命危險應放棄射擊,開槍已逾越比例原則,將劉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2017年8月31日上午,新竹縣竹北警分局警員陳崇文獲報處理越南移工阮國非砸小貨車、推機車入水坑,阮當時疑酒醉、吸毒,出拳、腳踢攻擊警,還想拿石頭砸,不理會陳舉槍喝令,坐入警車有意搶車,陳于是朝阮連射9槍致死。檢方調查認為阮沒武器,陳應可鳴槍威嚇、射輪胎,陳雖非有意射致命部位,但未注意比例原則,用槍過當,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原標題:臺通緝犯被警方6槍擊斃 引發(fā)警員用槍時機討論
來源:http://tw.haiwainet.cn/n/2018/0417/c3542515-3130004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