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 多為記過警告,沒有解聘
根據(jù)島內現(xiàn)行規(guī)定,針對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下手似乎不夠重”,有的是記過,或停聘一年半載,最重并沒有解聘。如上文所提臺中某初中那位性騷擾、體罰學生的當事教師,最后只依規(guī)公告姓名,并記大過處分。臺北中山女中性騷擾的那名男老師,請假一年后,仍回校繼續(xù)執(zhí)教,引發(fā)學生家長不滿。
國民黨籍民代王育敏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說,以往諸多案例,傷害學生的這些“污點”老師,大多數(shù)最終并沒有得到嚴懲,多為記過、警告,較少有撤職,現(xiàn)行規(guī)定也沒強調“污點”教師“終身不得當老師”。
更為關鍵的是,審查“污點”教師存在取證難,并有嚴格程序。比如,對當事老師的懲罰,若沒有達到“教評會”三分之二同意門檻,就無法對其解聘。喂學生辣椒水的嘉義特教學校當事老師,學校教評會開了三次,還仍維持記過與停聘一年半的處分。
林奕含自殺案,檢方最終認定該老師罪嫌不足,做不起訴處理。該名老師雖然躲過法律的制裁,但是他的不當行為,讓這位美女作家患上憂郁癥,進而自殺,這是事實,躲不過良心的譴責。
“修法”最重處罰為“終身禁教”
臺灣許多家長認為不當管教的老師“必須加速處理”,因此大力支持“教師法”“修法”,并呼吁在“教評會”增聘外部專家,讓老師比例降至二分之一以下。
臺當局行政機構3月7日通過了“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回應民眾期待,規(guī)定未來審議不適任教師的教師代表占比需少于二分之一,并依程度不同分7種“懲罰”辦法。其中,包括“狼師”和虐童教師在內,最重處罰“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