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家屬長達6年的申訴,仍未走出靠媒體關注和最高司法機關介入才能出現(xiàn)“轉(zhuǎn)機”的窠臼。這種路徑依賴無疑不利于冤案、疑案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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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tǒng),第三次了解2005年發(fā)生在山東臨沭的中學生張志超奸殺案。張志超的代理律師王殿學透露,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稱已經(jīng)對該案正式立案審查,審查時間為6個月,如果復雜的話,可能還會延長。
距離此案發(fā)生已有12年,距離張志超的親屬申訴也已過去6年。從2012年張志超親屬的申訴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到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不予提起抗訴,再到2015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張志超案立案復查被多次延期,最終到最高法介入立案審查,張志超一案的復查總算迎來轉(zhuǎn)機。
從張志超家屬及其代理律師提供的申訴理由看,此案原有審判的證據(jù)鏈條存在太多的疑問:說是強奸,但并未提取到張志超的精液;說張志超事發(fā)當天為何待在現(xiàn)場附近,有3個版本;說張志超用編織袋套住尸體上半部分,而警方卻無法解釋清楚編織袋的來源……而對于唯一的物證——一根木棒,辦案機關不僅沒有提取受害者的有關物質(zhì),也沒有嘗試提取張志超的指紋。
2012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張志超母親的申訴。通知書載明,無證據(jù)證明申請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這一回復明顯缺乏足夠說服力。且不論是否刑訊逼供應該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所謂教師簽名、按手印的法律效力,也存在明顯疑問:在多份筆錄中簽字的張志超的班主任徐姓教師、年級主任蘇姓教師均告訴記者,他們在審判和訊問時均沒有在場,簽名是事后被通知到公安局補的。
上述明顯的證據(jù)漏洞,在復查中到底是被忽視了,還是被有意放過了,值得追問。臨沂市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在2015年的一番回應,似乎提供了某種答案,也揭開了案件審理中的某種理念謬誤:“案件某些細節(jié)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整個案件定罪量刑。”首先,既然承認案件在細節(jié)上存在瑕疵,瑕疵具體指什么?其次,對任何司法案件而言,證據(jù)上的瑕疵說,都要慎之又慎。司法證據(jù)講究環(huán)環(huán)相扣,一個再小的“瑕疵”被放過,最終可能形成完全不一樣的審判結(jié)果;再者,明知案件存在瑕疵,卻以“不影響定罪量刑”為由維持審判,拒不提起抗訴,已然與疑罪從無原則悖逆。
近年來,包括聶樹斌案在內(nèi)的多起標志性意義的冤假錯案被糾偏,增添了人們對于疑案復查、司法糾偏的信心。可從張志超案的復查過程看,疑案復查之艱難和所面臨的巨大不確定性,仍不應被低估。張志超家屬長達6年的申訴,仍未走出靠媒體關注和最高司法機關介入才能出現(xiàn)“轉(zhuǎn)機”的窠臼。這種路徑依賴無疑不利于冤案、疑案復查??紤]到一些重大案件的糾正難以超出司法地方主義的袒護,最高司法機關有必要建立專門的疑案復查快速受理與信息反饋機制,避免地方司法系統(tǒng)的拖延與消耗,同時對無故的延期審查予以追責。
冤案必糾,疑案必查,是當前的司法共識。復查并非是要將之認定為冤案,對證據(jù)疑點和刑訊逼供的疑問作出嚴肅審查,是維護司法公義和權威的必要動作,更是對當事人及其親屬法定權利的響應。有媒體總結(jié),近年來一些冤案糾偏,平均耗時10年?,F(xiàn)在張志超案的申訴,已過去6年,案發(fā)時的高一學生張志超,目前已近而立之年,追尋正義容不得更多的消耗與等待。(朱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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