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汽車被歹徒劫持時,車主為緊急避險撞向路邊汽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日前,曾遭遇歹徒劫持的車主張女士以保險公司拒賠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保險金23萬余元,但法院一審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被劫持 女司機撞路邊車
2016年8月26日10時許,在朝陽區(qū)惠新西街路邊發(fā)生了一起劫持女司機案件。男子趙某看到張女士進入停在路邊的汽車后,趁她未及時鎖車門之機,進入汽車在駕駛座后面持刀威脅張女士,脅迫她按其指引的道路行駛,到就近的銀行取錢。當汽車行駛至朝陽區(qū)平房鄉(xiāng)石各莊村時,張女士為避險故意駕車撞向路邊停放的一輛汽車,造成兩車受損。張女士報警,趙某被警方抓獲,后因搶劫罪被判刑5年。
當日,交管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女士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另一輛車的車主不承擔事故責任。事發(fā)后,張女士為維修涉案車輛支付維修費20萬元,拖車費260元,支付被撞汽車車輛維修費32235元。因張女士于2016年3月在某保險公司為汽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以及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等險種,向保險公司提出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但卻遭到拒絕。
張女士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保險公司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對方支付保險金共計23萬余元。
為索賠 未如實陳述事故
在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因張女士在被告處投保的僅是車輛損失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沒有盜搶險,而本案屬于車輛盜搶期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因此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其次,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8月,而張女士的駕駛證在2016年2月到期,事發(fā)時原告逾期未更換駕駛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不應(yīng)承擔保險責任。此外,原告曾對被告謊稱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為其踩錯油門,而實際情況是她故意踩油門撞上第三者車輛,原告因緊急避險故意駕車撞壞對方車輛的行為僅是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相關(guān)刑事判決書中已認定原告是故意駕車撞向第三者車輛,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且有權(quán)解除保險合同關(guān)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張女士向公安機關(guān)報警時曾稱“我怕那個男子會讓我開車帶他去偏僻的地方,加害于我……當時為了自救,就踩了一腳油門撞上了那輛車。”但張女士對保險公司的說法卻是“因歹徒恐嚇,心情緊張,大腦發(fā)蒙,心臟也不好,導(dǎo)致把油門當剎車了,撞上了前方的車輛……”庭審中,張女士表示其在公安機關(guān)的陳述與跟被告的陳述確有不一致的地方,之所以這么做是為了得到保險救濟。
庭審中,張女士認可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其駕駛證已到期。但她表示本案應(yīng)適用車損險而非盜搶險,歹徒劫持的是張女士本人而非車輛,張女士未投保盜搶險并不影響其獲得保險理賠。
法院判 保險公司不擔責
根據(jù)《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法院認為,張女士故意駕車撞向路邊停放的車輛,屬于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形,且事發(fā)后其不如實陳述出險經(jīng)過的行為已違背了保險活動應(yīng)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故張女士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保險公司不應(yīng)當承擔保險責任。
日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張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報記者 王薔
原標題:女司機遭劫持故意撞路邊車 索保險被法院駁回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05-28/823673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