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xiàn)場圖 |
公訴機關指控,冀中星主觀上屬于間接故意,其行為是在違背社會普遍價值觀的情況下實施的。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且進行了犯罪準備。在機場冀中星喊“我有炸彈”,說明他明知其行為對人民群眾的財產(chǎn)安全都有威脅,他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有明確認知。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冀中星自辯稱不是故意爆炸,去首都機場也是表達個人訴求。冀中星稱,案發(fā)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后,他怕民警搶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后就發(fā)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為是過失行為。
冀中星還表示很后悔,有事情不應該以危險的方式,而應該通過正常的途徑解決。
庭審中,劉曉原、李方平兩位辯護律師為冀中星進行了無罪辯護。辯護人認為,冀中星引爆爆炸物,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也沒有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因此,冀中星既不構成爆炸罪,也不構成過失爆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