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2月5日訊 (海峽導報 通訊員 劉伏忠、張翔)大家注意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三類人員的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重點地區(qū)到集美區(qū)的人員,不主動申報登記、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拒絕集中、居家醫(yī)學觀察等措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予以行政拘留;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剛剛,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發(fā)布了《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原文如下: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預防、控制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廈門市、集美區(qū)疫情工作指揮部發(fā)布的通告等相關規(guī)定,集美區(qū)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有關違法犯罪,現(xiàn)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三類人員的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重點地區(qū)到集美區(qū)的人員,不主動申報登記、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拒絕集中、居家醫(yī)學觀察等措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予以行政拘留;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揮部發(fā)布隔離、觀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區(qū)等管理人員拒不執(zhí)行相關防控措施的,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點和地鐵站、車站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侮辱、威脅、傷害人民警察、醫(yī)療救護等工作人員的,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以銷售口罩、防護服、“特效藥”等防治防護物資為名實施詐騙的,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規(guī)定散布有關疫情的謠言、哄抬物價,擾亂社會秩序或市場秩序的,予以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生產(chǎn)、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及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從嚴處理,處理結果通報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部門。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希望社會各界、廣大人民群眾同心協(xié)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2020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