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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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王某雄騙取許某款項人民幣42810元,并用于賭博。后經許某催要,王某雄于案發(fā)前將上述詐騙款項全部退還許某。
2020年2月
王某雄騙取陳某款項人民幣16500元,并用于賭博。后經陳某催要,王某雄于案發(fā)前將上述詐騙款項全部退還被害人陳某。
2020年2月
王某雄騙取胡某款項人民幣630000元,并用于賭博和償還他人被騙款項。后經胡某催要,王某雄于案發(fā)前退還胡某款項人民幣330000元。
2020年2月
王某雄騙取吳某款項人民幣57000元,并用于賭博。后經吳某催要,王某雄于案發(fā)前退還吳某款項人民幣11500元。
2020年5月
王某雄騙取林某款項人民幣295000元,并用于購買寶馬小轎車和還債。后經林某催要,王某雄于案發(fā)前退還林某款項人民幣133700元。
之后,公安機關在漳州市將王某雄抓獲。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06800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

被告人王某雄多次詐騙,且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實施本案第一至第四起詐騙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王某雄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雄繼續(xù)退賠被害人胡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0元、退賠被害人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5500元、退賠被害人林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61300元。

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網絡社交平臺實施詐騙的案件增多,公眾在網絡社交、購物時一定要謹慎,不輕信微信群、朋友圈發(fā)布的廣告信息。
雖然目前新冠疫情已經取得階段性勝利,但我們還是要做好個人防護,如需購買防護物資一定要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涉及匯款、轉賬千萬要提高警惕,發(fā)現(xiàn)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聊天、轉賬記錄。
同時警告不法分子:不要心存僥幸,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妄圖不勞而獲,只會讓自己墜入無盡的深淵。
(來源:今日海滄;資料:海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