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北京2月27日消息(記者孫瑩 見習記者馬歡)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年來,因民間借貸引發(fā)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一些案件案情并不復(fù)雜,卻歷經(jīng)多次訴訟,耗費大量司法資源。一些當事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隱匿證據(jù)、惡意訴訟。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廈門中院再審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公司間的轉(zhuǎn)賬行為是還款還是為了平賬,成為爭議焦點。最高法查明事實,當庭改判,對故意隱瞞案件事實,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罰款8萬元。那么,案件之前為何久拖不決?該判例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又有哪些借鑒意義?
2018年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由副院長兼第三巡回法庭庭長江必新?lián)螌徟虚L的合議庭,在廈門中院開庭再審申請人林女士與被申請人洪先生、一審被告泛華公司、元華投資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本案主審法官汪軍介紹,2014年1月泛華公司、林女士向洪先生借款成立元華投資公司,借款期限最短為10個月,最長為12個月,并對洪先生出具《承諾函》。這筆借款直接用于成立元華投資公司和廈門元華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兩家新公司名義購買相關(guān)房產(chǎn)。為保證洪先生的資金安全,兩家新公司90%的股權(quán)由洪先生代持。
期間,洪先生以投資款名義向元華投資公司轉(zhuǎn)賬支付3000萬元,元華投資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015年4月,洪先生提起訴訟,要求林女士、泛華公司、元華投資公司清償3000萬元借款本息及為此支出的律師費37萬余元,獲得兩審法院支持。
林女士不服,向最高法申請再審,強調(diào)洪先生出借3000萬款項后,又在短時間內(nèi)將其中的絕大部分款項進行劃轉(zhuǎn)。在三千萬元匯至元華投資公司賬戶后,該筆款項在元華投資公司賬戶不足六個月,不僅沒有用于購買約定的房產(chǎn),而且被單方擅自分兩次將2999.49萬元款項轉(zhuǎn)匯個人名下及其個人獨資公司的賬戶。利用掌管元華投資公司公章、財務(wù)章、法人私章便利,已將上述資金劃轉(zhuǎn)為己有,無權(quán)請求本人返還借款。
洪先生一方辯稱,轉(zhuǎn)賬是為了公司平賬,與還款無關(guān)。洪先生委托代理人表示,申請人作為借款人,向被申請人借款3千萬元,借款已于2014年3月3日實際到賬,申請人除了支付過一部分利息外,從未向被申請人支付過任何其他款項,特別要說明的是999.49萬元是被申請人為了平賬支付給元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元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轉(zhuǎn)回到元華投資有限公司,該兩筆款項的轉(zhuǎn)賬并不屬于申請人的還款行為,與本案無關(guān),被申請人的債權(quán)尚未消滅。
最高法再審認定,林女士、泛華公司不應(yīng)再承擔相應(yīng)的還款責任,當庭判決對一、二審判決予以撤銷、變更,支持林女士的主要再審請求。鑒于洪先生的行為已經(jīng)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合議庭當庭決定對洪先生處以8萬元罰款,進一步彰顯人民法院對惡意虛假訴訟進行嚴肅處理的態(tài)度和決心。審判長江必新說,本案案情并不復(fù)雜,沒有疑難法律問題,但卻歷經(jīng)一審二審再審,耗費大量司法資源。造成此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出借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隱匿證據(jù)、惡意訴訟所致。
江必新對洪先生的惡意訴訟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并希望全社會引以為戒、汲取教訓。誠信是立身之本,是公民的第二張身份證、更有價值的身份證。所有的民商事主體在市場活動中,都要以誠信為本,所有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都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客觀的陳述相關(guān)的法律事實,積極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以便于法院維護正常訴訟秩序,作出公正裁判,促進誠信社會建設(shè)。
原標題:廈門一惡意訴訟方被最高法三巡法庭改判并罰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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