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愛心廈門建設先進典型褒揚辦法》意見的公告
自2019年12月我市啟動“愛心廈門”建設以來,在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愛心企業(yè)、愛心人士的傾情參與、真情奉獻下,愛心行動蓬勃發(fā)展,愛心機制不斷健全,愛心氛圍日臻濃厚。為進一步褒揚愛心善舉、凝聚愛心力量,激勵更多的市民群眾、各界人士和機關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積極投身“愛心廈門”建設熱潮,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民政局探索建立“愛心廈門”建設先進典型褒揚、榮譽稱號授予和領導干部出席捐贈儀式等機制,起草了《愛心廈門建設先進典型褒揚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使該《辦法》更好匯集廣大市民的智慧,更加周全完善、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充分體現(xiàn)“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理念,做到“共建共治共享”,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全市廣大干部群眾、社會各界人士、社會團體組織、所有關心支持廈門發(fā)展的海內外朋友們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0年7月19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1.市愛心辦郵箱:xmsaxb@163.com;2.市愛心辦電話:0592—2858924。
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民政局
2020年7月10日
愛心廈門建設先進典型褒揚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愛心廈門”建設工作綱要》(廈委辦發(fā)〔2019〕57號)精神,激勵動員全市各級各部門、廣大干部職工、社會各界群眾積極投身“愛心廈門”建設熱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愛心廈門”建設先進典型褒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根據(jù)“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需要組織實施,由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并發(fā)文通報。
第三條 “愛心廈門”建設先進典型褒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面向基層、面向一線,以業(yè)績和貢獻為導向,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二章 褒揚目的
第四條 組織開展“愛心廈門”建設褒揚工作,旨在樹立愛心典型,講好愛心故事,展現(xiàn)“愛心廈門”建設成果,進一步營造愛心氛圍,凝聚愛心力量,激勵全社會投身“愛心廈門”建設。
第三章 褒揚對象
第五條 在“愛心廈門”建設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市、區(qū)機關單位、群團組織、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
第六條 其他對“愛心廈門”建設具有突出貢獻需褒揚的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及愛心團體。
第四章 獎項設置
第七條 “愛心廈門”建設先進典型獎項設置:
(一)在“愛心廈門”建設中表現(xiàn)優(yōu)異、成績突出的市、區(qū)機關單位、群團組織、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干部職工,設“愛心廈門”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二)向我市紅十字會或慈善機構捐贈并達到一定金額的愛心人士,設“慈善愛心大使”“慈善愛心家”“慈善愛心世家”;
(三)對積極參與愛心捐贈工作的慈善組織、公益組織等社會組織,設“愛心社會組織”。
第五章 評選條件
第八條 “愛心廈門”建設先進集體評選條件: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
(二)扎實推進“愛心廈門”建設“五大行動”“四項機制”工作;
(三)在“愛心廈門”建設中,創(chuàng)新開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得到社會各界廣泛肯定。
第九條 “愛心廈門”建設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一)熱愛本職工作,遵守法律法規(guī),推動“愛心廈門”建設工作落實;
(二)熱心公益,積極參加愛心捐款、愛心獻血、愛心服務等公益活動;
(三)在“愛心廈門”建設中得到群眾認可,成效顯著,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條 “慈善愛心大使”“慈善愛心家”“慈善愛心世家”認定條件:
(一)凡向我市紅十字會或慈善機構捐款或捐贈實物、股權、技術、證券、產權、服務等價值累計達到300萬元(含)的,授予“慈善愛心大使”稱號;
(二)凡向我市紅十字會或慈善機構捐款或捐贈實物、股權、技術、證券、產權、服務等價值累計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授予“慈善愛心家”稱號;
(三)三代以內直系親屬有兩人及以上所捐價值1000萬元(含)以上的,授予“慈善愛心世家”稱號。
第十一條 “愛心社會組織”評選條件:
(一)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二)積極參與愛心助殘、愛心敬老、愛心濟困、愛心扶幼、愛心捐獻、愛心文化、愛心志愿服務等公益事業(yè);
(三)在“愛心廈門”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
第六章 褒揚流程
第十二條 “愛心廈門”建設先進典型推薦嚴格按照屬地原則,采取組織推薦和群眾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一)名額設置:(1)“愛心廈門”建設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愛心社會組織”先進典型褒揚名額由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2)“慈善愛心大使”“慈善愛心家”“慈善愛心世家”的先進典型褒揚名額以實際捐贈情況而定;
(二)申報流程:(1)各區(qū)、市直單位(含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駐廈中央及省直單位,按照參評條件和程序逐級向市愛心辦推薦申報;(2)“慈善愛心大使”“慈善愛心家”“慈善愛心世家”“愛心社會組織”的認定或參評,由市民政局依據(jù)捐贈總額向市愛心辦提出申報。
(三)研究確定: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jù)評選標準,研究推選褒揚對象,并報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四)社會公示: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推選褒揚對象名單通過門戶網(wǎng)站、官方微信公眾號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愛心廈門”建設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推選褒揚對象應由主管單位嚴格把關,按規(guī)定在單位進行公示,并按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意見;推薦的社會組織、企業(yè)或企業(yè)負責人,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七章 褒揚方式及宣傳
第十四條 凡向我市紅十字會或慈善機構捐款以及捐贈實物、股權、技術、證券、產權、服務等價值一次性達到一定數(shù)額,可舉行捐贈儀式加以宣傳,相關領導干部經(jīng)批準可出席儀式。
第十五條 褒揚實施:
(一)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受褒揚的先進集體、愛心社會組織分別頒發(fā)榮譽獎牌;
(二)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受褒揚的先進個人頒發(fā)榮譽證書;
(三)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受褒揚的“慈善愛心大使”、“慈善愛心家”、“慈善愛心世家”分別頒發(fā)榮譽獎牌。
第十六條 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wǎng)絡等多種形式,對受褒揚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廣泛宣傳。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實施,由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來源:市“愛心廈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民政局;廈門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