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婧琳 鄭麗金 文/圖) 數(shù)輛小車停在停車場,沒招誰惹誰,一夜之間,車窗都被砸了,這一幕令黃先生等車主“很受傷”。1月17日,市民黃先生反映,他停放在仙岳高架橋下1號停車場的小車,在當天凌晨莫名被人砸了車窗,該停車場內“受傷”的車輛共有4輛。
車主:4輛車被砸,車內均有被翻動痕跡
黃先生告訴導報記者,他在仙岳高架橋下1號停車場租了個車位,一個月500元。16日傍晚,他像往常一樣,下班后把車停在了停車場內,不料第二天上午他突然接到民警的電話,被告知停在停車場的小車車窗被人砸了。“我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我車左側后座的車窗整塊都被砸碎了,地上和車內都是玻璃碴兒,車內的扶手箱也呈敞開狀態(tài),中控也有被人踩過的痕跡。”黃先生稱,現(xiàn)場他還看到有3輛小車跟他的車有同樣的遭遇,被砸的車窗位置都是一樣的。
黃先生說,停車場內被砸的車有3輛奔馳、1輛路虎,車內物品都有被人翻動過的痕跡。“砸車的人是有目的性的,有的車主說車內的現(xiàn)金丟失了,我車里也放了現(xiàn)金,但是不多,不到100元,沒被拿走。”
走訪:停車場內,地面散落著玻璃碴兒
17日傍晚,導報記者來到仙岳高架橋下1號停車場看到,黃先生停車的位置及附近地面還散落著一些玻璃碎碴兒。“被砸的車窗都是一整片直接破掉,可能是用破窗器砸的,只有一輛車的車窗破了個圓形的洞,疑是磚頭砸的。”黃先生說。
從黃先生提供的該停車場的一段監(jiān)控錄像可以看到,17日凌晨2點37分,有兩個分別穿著黑色和白色上衣的人砸開一輛小車左側后座車窗后,一人鉆進車內,不一會兒就從車內鉆出,緊接著兩人轉身離開。
“我在這個停車場停了三四年車了,沒想到會發(fā)生這樣的事情,很震驚。我車窗的維修費4S店報價2600元,現(xiàn)在車子好幾天用不了,很耽誤事,加上前后的誤工費損失就更大了。”黃先生說。
警方:砸窗者已抓到,是兩名未成年人
據黃先生介紹,1月18日民警告知車主們,砸車窗的人抓到了,是兩個未成年人。“目前暫未找到其父母,大概率是要自己出險了。”黃先生表示,其中有一位路虎車主定損后報價將近5萬元,目前想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賠償。
導報記者就“車輛遭竊,停車場是否應承擔責任?”這一問題聯(lián)系了停車場管理方——廈門市政空間資源投資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員發(fā)來一份《車輛申請按月結算溫馨告知書》,告知書中提到,本車場僅提供場地作為車輛停放使用,不負保管責任。該工作人員還表示,在小程序辦理月租時就有彈出這份告知書。而車主們表示,在辦理月租時告知書并不是跳出來的,而是在不起眼的位置提供了默認勾選,不勾選就無法繳費。
律師說法
停車場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福建法森律師事務所林黎暉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本案中,停車場管理方為該停車場的經營者,車主將其所有的小型汽車停放在某停車場,并向該公司交納停車費,雙方之間實際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該保管合同關系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
停車場管理方應妥善保管車主停放在該停車場的汽車。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害、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車主主張車內物品被盜產生損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具體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