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微博)9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女子貸款買房后溺死,留下巨額房貸和不少民間借貸,誰來償還?近日,海滄區(qū)一家銀行為此狀告死者父親,要求他代女兒償還房貸。
原來,劉小姐五年前在海滄區(qū)未來海岸小區(qū)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她付了首付款后,向銀行申請了貸款,銀行根據(jù)借款人劉小姐的申請,向她發(fā)放一筆購房借款,借款金額為106萬元。
雙方還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果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fā)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
貸款之后,劉小姐每月都按時還房貸。但去年7月,劉小姐意外溺水死亡。悲劇發(fā)生時,她的房貸還有89萬元沒還。
此外,劉小姐還欠了不少民間借貸。也就是說,她的房子即使賣了,也不夠償還她拖欠的全部債務。
近日,發(fā)放貸款的銀行將劉小姐的父親老劉都告上了法庭。銀行起訴稱,劉小姐的父親,作為她的遺產繼承人,應當代女還債。
法庭之上,劉小姐的父親答辯說,雖然他的女兒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但是,他并非合同當事人,與銀行沒有合同關系。不過,老劉表示,他作為劉小姐的遺產繼承人,愿意在女兒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是,超過遺產部分,女兒所欠債務,他不愿意負責。
近日,海滄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老劉應當在繼承女兒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支付女兒拖欠銀行的借款本金89萬多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師費。
另外,借款人劉小姐以所購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所以老劉如未能償還女兒所欠債務,銀行有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登記在借款人劉小姐名下的房屋,用于清償上述債務,銀行就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法官說法
繼承遺產也要承擔責任
法官分析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另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上述兩起案件中,借款人王老漢的小兒子和小女兒雖然并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但他們作為遺產繼承人,應承擔還款責任。而在劉小姐房貸一案中,其父親老劉作為女兒的繼承人,也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