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錢卻沒辦到卡
阿東(化名)在湖濱東路上班,去年10月15日,他跟同事說想辦信用卡。同事說可以幫忙辦理,但要抽15%的代辦費,并給了一個男子的電話,讓阿東去聯(lián)系。
之后,阿東把身份信息等資料通過微信發(fā)給男子,對方說10月25日去陽光百合附近銀行面簽。
10月25日,阿東如約來到該銀行,男子讓阿東先交150元,并幫阿東買了一張電話卡。隨后,男子把阿東帶到銀行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到10月底,阿東通過銀行查詢辦卡信息,發(fā)現(xiàn)他的辦卡請求已被拒絕。
過了一陣,阿東和同事把男子約出來面談。見面后,男子把信用卡申請表退回,但買電話卡的150元不肯退,只是把電話卡還給阿東。而且,這電話卡還是用別人的身份證號注冊的。
阿華(化名)也是阿東的同事,他也有相似的遭遇。最終,兩人都報警處理。
信用卡被套現(xiàn)消費
警方隨即介入調查。經查,犯罪嫌疑人潘某偉,男,1988年出生,浙江新昌縣人,大學本科學歷,暫住湖里馬垅社。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經公安偵查查明,2015年4月至11月,來廈半年多期間,潘某偉在為他人代辦信用卡的過程中,利用其曾經在銀行信用卡部門工作過,熟悉信用卡申辦流程的便利,把為他人申辦的信用卡非法占為己有,私自進行刷卡套現(xiàn)消費。2015年11月,阿坤的信用卡已辦理成功并郵寄到郵局,潘某偉獲悉后主動聯(lián)系郵局,稱該郵件收件人手機號是他的,將信用卡占為己有,并冒用受害人阿坤的信用卡在超市POS機以及網絡進行非法套現(xiàn),消費29995元。
此外,潘某偉在為客戶制作申請信用卡資料的過程中,為制作虛假的財產證明、收入證明,通過網絡與他人合謀偽造了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印章、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經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廈門川輝商貿公司等7家公司印章系偽造,經查詢全國機動車信息庫:車牌號閩DB2××E的車輛信息不存在,車牌號為浙A××2XF、浙A××8MC、閩DD××12、閩DFL0××、閩DEP6××的車輛信息與涉嫌偽造的駕駛證信息不符合。
潘某偉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目前,他已被思明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



